二、《普洱学院学生会(章程》
普洱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云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二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普洱学院委员会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领导下,在共青团普洱学院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服务于普洱学院所有学生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普洱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带领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观和价值观,引导我校学生争做新世纪英才,承担历史重任;
(二)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管理模式。带领全校学生刻苦学习,认真实践,走健康成才的道路。
(三)充分发挥学生会在“党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中的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的利益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利益。
(四)结合学校特点,开展符合时代精神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加强学生与学校、学院的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同时深入开展与其他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
(七)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参与和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校园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学习秩序。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普洱学院全日制在校的学生,承认普洱学院学生会章程,均可成为普洱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七条 学生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商决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对学生会工作和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批评;
(四)参与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学生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对学生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意见的权利,但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必须坚决执行;
(四)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团结内部成员;
(五)积极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七)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
(八)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作风正派,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第十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由本届学生委员会组织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经由本届学生委员会讨论,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有关章程、决议、条例,完善学生会管理制度。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制。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
第十四条 普洱学院第一届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不超过四人。下设执行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案办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生委员会主席担任,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及其余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席提名推荐,经学生委员会全体投票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学生会章程和决议的实施;
(二)讨论和处理学生会工作的重要决策和事务;
(三)组织召开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组织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成员;
(四)对各级学生会主要干部的选拔进行监督,并对选拔产生的干部名单进行审议;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或免去学生委员会委员资格;
(五)监督、检查各级学生会的工作;
(六)指导和帮助各级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关,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不超过四人,领导校学生会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另设团委秘书处,聘任校团委专职老师一人,担任校学生会秘书处秘书长。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按照学生会相关规定进行选拔,选拔出的候选人名单报校党委和省学联审批,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下设六个部门:组织部、社团部、宣传部、卫生部、文体部、财务部。
第十九条 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干事三至七人,依据“科学、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会相关规定选拔产生。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主席团讨论,报学校团委批准后,可对学生会部门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的职责:
(一)执行学生会的章程和决策;
(二)对校学生会各执行部门进行指导与管理,开展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领导各院学生会,对其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校学生会开展各项具体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章程和决策;
(三)审核各院学生会主要干部候选人提名名单;
(四)组织开展对各院学生会的考核;
(五)考察、推荐各级学生会优秀的学生干部深造锻炼。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校学生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集校学生会全体会议;
(二)根据校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向学生委员会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
(三)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汇报校学生会工作情况,并保持与校团委的密切关系,接受团委的指导和帮助;
(四)校学生会主席对学生会工作负责并受学生委员会监督;
(五)明确责任分工,对主管工作的开展给予指导、帮助。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的职责:
(一)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二)按分工合作的原则,具体分管学生会的有关执行部门;
(三)主席不在校时,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部长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并对学生会负责;
(二)负责本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及部门工作的总结汇报;
(三)配合主席和分管主席开展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四)对本部干事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副部长的职责:
(一)协助部长开展工作;
(二)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具体负责部门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干事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部长开展工作;
(二)参与学生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上级负责人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学生会制定。
第三十条 各院学生会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应根据本章程关于学生干部选拔的原则,由各院自行组织开展,报校学生会审核,由各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根据本章程及学生会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工作。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其所属院学生会及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如需修改本章程,应由本届学生委员会提议,经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
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
2018年3月